美蘭達警告語(Miranda Warning)

「美蘭達警告語」來源自一個真實的案件。

1963年3月3日,一位18歲的女孩在亞利桑那州的費尼克斯(Arizona, Phoenix)附近被強姦綁架。十天後被告米蘭達(Miranda)被警方逮捕。當時米蘭達23歲,只受過9年級半的教育。據說米蘭達有精神分裂症狀,但依據醫生檢查報告,米蘭達有足夠智力受審並經受得起庭審,也能理解法律概念。

當時﹐受害人從一排人(a line up)指認出嫌犯。兩位警官把他帶到一個單獨的房間審訊,開始時米蘭達雖否認,但不久後就招供罪行,並在證詞上簽名,整個過程在不到兩個小時就完成,但是米蘭達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拷打。

法庭開審時,檢方把米蘭達的供詞向法庭和陪審團呈堂,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。他的辯護律師為他辯護,指出米蘭達的認罪供詞不能呈堂,因為警方在審訊前沒有主動向嫌犯宣佈他擁有的憲法保護權利,也沒有為嫌犯提供律師,所以米蘭達在沒有律師在場時,而做了「自己認罪證詞」 (Self-Incriminating Statements),開審法庭還是讓這些「自己認罪證詞」呈堂,米蘭達也被定罪。

此案後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,案發後3年(1966年),9位大法官中5位贊成推翻過去的法庭判決,但有4位反對,這個案子因此被推翻原判,不過,在後來的重審中,由於警方掌握確鑿的證據,還是使得罪犯依法受到了監禁。

美蘭達警告語(Miranda Warning)中英對照如下:

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.
(你有權保持緘默)
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.
(你所說的任何話,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不利於你的証據)
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with a lawyer before being questioned and to have the lawyer present during the questioning.
(在被問話前你有權利諮詢律師,在被問話時有權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)
If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,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before questioning begins.
(如果你無法聘請律師,法院將指派一位辯護律師給你)
美蘭達警告語 Miranda Warning